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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署通〔2009〕1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地区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农牧发〔2007〕5号)和贵州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08〕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本草原是确保全区生态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岩溶地区防治石漠化的最后一道生态屏障。划定基本草原权属对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实施草地生态畜牧业、天然草原恢复与保护、岩溶地区草地治理等项目,我区草原(草地、草山草坡)得到有效保护与建设。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草原面积不详、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和乱开采、乱开垦、乱占用等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广大农牧民种草养畜的积极性,制约了生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划定基本草原,才能摸清草原家底、明晰草原用途、明确草原经营主体,使草原建有所管、建有所用、用有所利。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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