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试验区主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通过划定公布、确权发证和相关配套措施,核定草原面积,明晰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创新管理机制,营造草地畜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调动农牧民和社会各界投资经营草地畜牧业的积极性,加快畜牧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两年时间完成对全区80%以上草原权属的划定和公布工作,初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草原制度,实现草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农民增收、生态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要保护基本草原不被侵占和破坏,增加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总量,提高草地质量;要注重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提高其生活水平;要提高草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地草场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做到政策、办法、程序、内容和结果五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5、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本着有利于维护农牧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草原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防止因草地纠纷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社会稳定。
(四)工作范围
本次划定基本草原的范围是:全区境内的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对已建为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的草原均应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确认其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登记发放《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牧地,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等方式,明确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草地,国有、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草地使用权,应稳定完善;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草原(含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草原),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依法发放草权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草地管护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