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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含原分配到户的放牧山),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对于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破坏草原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填表发证和明晰产权

  经公示无异议,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审批表》实行三级审核(批)制。村级审核要由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村级审核后报乡(镇)政府二级审核,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核,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通过三级审核后,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放由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贵州省基本草原使用权证》。

  (七)建立档案

  对在基本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基本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格以及图件、影像等,均应建立基本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保证基本草原确权资料永久性保留。

  (八)设立保护标志

  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基本草原划界定桩、予以公告,并在基本草原区设立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

  (九)承包经营

  基本草原确权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程序,由基本草原使用权主体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联户或其他具备承包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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