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含原分配到户的放牧山),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对于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破坏草原的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八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填表发证和明晰产权
经公示无异议,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审批表》实行三级审核(批)制。村级审核要由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村级审核后报乡(镇)政府二级审核,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核,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通过三级审核后,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发放由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贵州省基本草原使用权证》。
(七)建立档案
对在基本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基本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格以及图件、影像等,均应建立基本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保证基本草原确权资料永久性保留。
(八)设立保护标志
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基本草原划界定桩、予以公告,并在基本草原区设立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
(九)承包经营
基本草原确权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程序,由基本草原使用权主体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联户或其他具备承包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