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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对已建为人工草地或改良草地的草原,必须进行承包,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到种必用、用必管、管出效益。

  2、对未建的天然牧地,要明确到村、组,也可实行联户承包,明确职责,加强管护和合理利用,严禁占为它用。

  3、对在建的退耕还草地,要签订草地建设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三年之内不能变更草地用途,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经营的可进行承包流转。

  4、承包经营时属全民所有的国有草原,由承包者与具有所有权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属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承包者与具有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报乡(镇)政府审批。对承包草原作他用(如开采、旅游、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审批手续完成后报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备案,缴纳规定费用后,发给统一制订的《草原承包经营使用证》方为有效。

  (十)绘图

  按照划定基本草原应当占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80%以上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内容和原则,对基本草原分门别类,利用GPS或其他测量手段进行实地测量,按乡级1:10000、县级1:50000的比例要求全部转绘到地形图上,并作详细标注和说明。

  四、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只有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才能确保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研究和完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稳定和加强草原监理队伍

  要继续稳定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充实畜牧兽医站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基层执法大队、草原监理站、饲草饲料工作站等执法单位和事业单位,要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都要在草原主管部门内部设立草原监理站,专门负责基本草原登记管理,明确专职人员行使草原管理、草权登记等职责。

  (二)建立健全草原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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