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畜牧兽医站、饲草饲料工作站要为广大农牧民和草地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草原政策、法律、草产品交易价格和供求信息、草地生产要素流转信息和交易平台、种草养畜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农牧民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草原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草原权属所有者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牧一体化的畜牧业发展模式,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扶持、培育农民自发组建草产品加工营销和畜牧业生产等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加强互助合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草原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完善草原科技支撑体系
加强农村草地畜牧业技术员队伍培训,大力培育草地畜牧业科技示范户,逐步形成以县饲草饲料工作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主体,草地畜牧业协会、技术员为补充的草地建设科技推广服务网络,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的能力。建立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实行科技人员挂钩包点制度,把挂钩包点工作的经历和成效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四)实行优惠的草地生态畜牧产业发展政策
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后的宜牧草地,应当纳入国家草地畜牧业重点工程规划,优先安排种草养畜计划。各级财政应加大对草地生态畜牧业的扶持力度,连片草场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草原保护和建设资金、石漠化综合治理等投入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证。要认真执行《毕节地区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和《毕节地区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规范草原流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