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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切实落实“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措施
  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迅速整改;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火灾隐患,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督办单位,实行综合整治,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各县(区)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整治期间,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严防事故的发生。“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因火灾隐患综合整治而对建筑物的改造、建设标准厂房和员工公寓及所需的土地指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整改完毕,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进行验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四、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三合一”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私拆执法部门的封条、暴力抗法、阻碍执法或散布谣言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对违反建设、规划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等措施;对擅自改变土地权属或用途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予以纠正。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三合一”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规定,从严查处;对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不得继续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违反供水供电法律法规的,供水供电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断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保险机构相应提高承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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