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项目,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的前提下,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并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大热电锅炉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热电企业锅炉节能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链条炉改为循环流化床锅炉等技改项目,努力确保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热电站的锅炉节能技改配套工作,提高热效率5%左右。(市经委负责,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业锅炉技术改造
1.重视开展技术帮扶,引导企业应用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新技术。有关部门应组织技术专家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指导企业通过综合运用有机热载体锅炉改造、锅炉水处理、冷凝水回收、“干冰清洗法”清除锅炉结焦等技术,到2010年底前,指导全市120万大卡(1.4MW)以上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完成余热回收装置改造;组织开展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实现锅炉基本无垢运行,平均热效率提高5%;具备蒸汽冷凝水回收条件的锅炉全部加装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年回收冷凝水200-260万吨。(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委负责)
2.2009年6月底完成全市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调查工作,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并对测试和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到2010年底,全部完成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上且采用层状燃烧方式工业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参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国家标准,采集相应数据和指标,建立全市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数据库。能效测试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使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对能耗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工业锅炉予以报废。(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经委配合)
(四)强化工业锅炉能效指标的节能审查
1.建立新增工业锅炉节能审查制度。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的项目,按《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节能审查。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三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在工业锅炉的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严禁制造和安装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在新增锅炉房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要从严把关。(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3.依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对工业锅炉定期开展能源利用效率的监测。20吨/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其它每三年进行一次。对监测未达标的锅炉应限期整改,对不能通过整改达标的,要限期淘汰更新。(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