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深入推进“科技强企”,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第三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由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获奖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推荐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的申报人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或主要负责人,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中有创新,且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开拓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的。
(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成效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