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及时组织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组织拆除。
(三)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
公安、监察、检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三、落实考核制度,严格实行问责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各地要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结合《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耕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平安湖州考核、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等工作挂钩,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促使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土地监察重点乡镇(街道)整改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土来信来访和维权维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把人民群众涉土来信来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比较多的乡镇列入土地监察重点整改乡镇(街道),并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乡镇(街道),要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
(三)建立问责制度。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行为不力的县(区)、乡镇和土地违法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乡镇,实行问责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含开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