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市本级、长兴县、德清县分别对口青川县马鹿乡、七佛乡、楼子乡的援建项目,并按照“规划一个本子”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建项目是指使用援建资金的项目,援建资金包括省统筹资金(财政资金)和留市县捐赠资金。
第四条 市、县援建办要在省援建办的指导下,会同市、县援建指挥部负责编制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市援建办进行汇总),并督促考核援建计划实施进度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县援建指挥部负责对口乡援建项目的前期推进、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援建办、援建指挥部要分别加强对两县援建办、援建指挥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援建项目应当符合《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三年规划》,并纳入市、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主要体现在基础民生、集镇配套、村级配套、致富康庄、产业援建、生态家园、科技帮扶、社会援助等八大领域。
第八条 按照《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三年规划》、《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对口乡镇的实际情况,市、县援建指挥部向市、县援建办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稿,市、县援建办分别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对建议稿进行修改,并征求市、县援建指挥部意见后,形成市、县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送审稿,报市、县政府和市、县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县发改委发文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援建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我市援建项目具体可分为A、B、C三种类型。A类项目即《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三年(项目)规划》(以下简称《省援建规划》)中明确必须实施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省统筹资金。B类项目即《省援建规划》对青川县各相关乡镇进行捆绑、暂不明确的项目,这类项目尽量争取列入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使用省统筹资金。项目列入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后,要严格按省计划确定的项目规模和投资进行实施;如未列入省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援建方将不作安排。C类项目即未列入《省援建规划》的预备类项目,按照“群众急需、省里认可、力量可行”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有选择地使用留市县捐赠资金进行补助。
第十条 对于使用省统筹资金的援建项目(即A、B类),其审批、设计、招标、监理、实施、验收等程序按照《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7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仅使用留市县捐赠资金的项目(即C类)一律按补助资金类进行管理。补助资金类项目是指援建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主要采取“三自一补”的方式,即“村民自己组织施工、自己投工投劳、设施自己养护,援建方给予一定补助”。按照市、县发改委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受援单位会同市、县援建指挥部负责实施。市、县援建指挥部参与相关工程的前期审查,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援建指挥部每月应向各自援建办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援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验收决算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