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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等三个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项目进展情况:填写①已批可研,②已批初步设计,③已开工

  填报日期:

湖州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
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管理,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量控制,落实责任。援建资金实行“总额包干,责任到位、勤俭办事”的管理原则。市援建指挥部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合理设计、科学管理,所用资金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以内。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运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资金调拨由市财政局统一实施。
  (三)全面协调,充分对接。援建资金管理涉及省与市、后方与前方、财政资金与捐赠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与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等关系,必须加强协调、有效衔接,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的筹措和调拨

  第三条 援建资金包括:按浙政办发〔2008〕62号文件规定筹措的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和市本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募集的捐赠资金留市使用部分(以下简称:留市捐赠资金)。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援建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核定下达。留市捐赠资金是指市本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扣除按规定上交省统筹安排以外的捐赠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并将按地方财政收入1%筹措的财政资金,按省级财政通知的额度,列报同级财政支出后,纳入该专户管理。留市捐赠资金由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分别通过本系统现有的专户汇缴集中,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财政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捐赠资金专户、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保管和支付相对应的各项援建资金。
  市援建指挥部可以将财政资金和各种渠道的捐赠资金合并开设专户,但必须区分资金来源,分账核算收支款项。具体办法由市援建指挥部自行制定。
  第六条 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顺序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下达的援建项目;
  (二)市确定的援建项目。
  第八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会同市援建指挥部编制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建议计划应当包括援建的项目内容,拟安排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额度,项目责任单位等情况(见附件1)。
  第十条 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援建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加强项目管理,根据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准确编制项目概算,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援建指挥部审核批复,市援建指挥部负责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会同实施单位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市援建指挥部按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来源和数额,提出项目用款计划(见附件2),并征求市援建办意见后,向市财政申拨援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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