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审核后,分资金来源批复执行,财政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向市援建指挥部划拨;留市捐赠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下达资金调拨单(见附件3),通知相应捐赠资金专户直接向市援建指挥部划款。
第十五条 援建资金到账后,市援建指挥部对资金的使用安排和支付遵循如下规定:
(一)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且资金的支付符合规定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备等。
第五章 市援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援建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市援建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市财政局批准。
市援建指挥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
第十七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援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市援建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市援建指挥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援建资金和机构经费会计报表及收支简报(见附件4),年度终了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管理,定期统计援建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通报公益慈善组织,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湖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计划表
2.湖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用款计划表
3.社会捐赠资金调拨通知书
4.湖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季报
附件1
湖州市年度对口支援青川县马鹿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计划表
报送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总投资 | 年度计划投资 | 实施责任单位 | 年度资金计划 | 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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