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办公室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地区办公室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处理,并以文字形式复函。但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自行解决,不列入地区办公室协调的内容。
五、地区行办公室每十日对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用文字形式进行通报,通报范围按普发文件形式进行,报送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成员,通报给各督查组、各项目建设组、各部门。
六、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中本县(市)项目的策划、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
七、按照上级检查组的要求,根据地区办公室的安排作好本县(市)项目迎接检查的衔接落实工作。
毕节地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督察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使督察检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检查的范围及要求
督察的范围只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
二、督察检查的内容及措施
(一)项目动工情况。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未动工而虚报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检查的深度决定处理意见。
(二)项目施工进度。包括项目动工后是否正常施工,工程建设进展如何,项目施工形成的实物量是否明细到每周、每旬。否则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监督整改。
(三)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下达的项目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相应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并用于相应的项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浪费等问题。如存在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项目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否则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