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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24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惠民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措施,着力做好城镇居民续保、扩面工作

  (一)夯实基础,完善流程。各区县要加强基础工作管理,认真排查、修改完善参保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数据,要于第二季度末前完成信息排查、修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与农业银行开卡代扣医疗保险费的业务流程,及时开具代扣存折,发放到参保人手中,使开具的银行账号与核心平台信息保持一致,确保参保、缴费人数一致,做到帐帐相符,及时支付各项医疗待遇,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强化协调,建立续保工作机制。各区县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具体的续保计划并予以落实。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扩面补助补贴;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的配合,充分调动、发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基层社区平台贴近居民的作用,协助做好续保工作,确保在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拓工作思路,认真分析、查摆问题,总结经验,建立起适合本区县的续保工作机制。

  (三)抓住机遇,强势推进。各区县要在抓好续保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做到续保、参保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提高这一契机,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媒体,设置专栏,制作专题,有针对性地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动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要继续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万家”活动,通过入户宣传发动,挖掘参保资源,扎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到2009年底,参保人数要达到本区县城镇居民人口的95%以上,确保实现全覆盖。

  (四)明确标准,抓好参保续保工作。要认真贯彻淄政发〔2007〕73号、淄劳社发〔2007〕103号文件规定,对于2008年底前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以参保时标准(含利息),即中小学学校学生及少年儿童(包含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一般居民及老年居民(包含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按每人每年220元标准,另加利息补缴,不得乱开口子;大学生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对应缴未缴而拖延到以后年度缴费的,其参保时应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另加利息进行补缴;要严格执行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每年3月31日前缴费的,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4月1日后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发生的住院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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