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要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按照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统一开展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五统一”的要求,逐步规范合作社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组织实施规范化示范工程。要遵循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规范化试点单位。从今年起地区每年要抓好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点,各县(市、区)每年要选择1-2个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规范化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要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地区将对获得地级以上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产品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以及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仓储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营销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股份制合作、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以增强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依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