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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轻度地震灾害,是指4.7级以下的地震。

  4.1.2 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视情况,由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委、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轻度地震灾害,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轻度、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地委、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毕节地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毕节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毕节地震台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40分钟内报告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和当地人民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地震台;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行署办。

  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地区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行署办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办,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信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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