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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4.3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1)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领导机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2)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指导灾区的地震现场工作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援队、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4 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并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地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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