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四)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五)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目录是否按期向上级报送,是否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七)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和公众的开放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结合地方或部门实际,制定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二)是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是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否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和行政执法主体的变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是否有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六)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七)是否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是否及时变更并及时公告。
(八)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九)是否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定期评价行政执法效果;
(十)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一)是否对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二)是否有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三)是否有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影响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决定不决定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是否积极出庭应诉,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布情况;
(四)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五)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六)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第十二条 行署对县(市)人民政府的监督,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可以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