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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毕节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毕节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效能,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派出机关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政纪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行政绩效和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

  (七)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九)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下列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下列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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