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库不属于补贴范围,维修经费的申报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和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费用补贴标准:
(一)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原则上按管护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0.60元进行补贴。
(二)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原则上按提灌工程受益土地面积每年每亩补贴1.70元。
(三)自然损毁项目维修补贴:属于管护资金补贴范围的,对审查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中的维修资金,属县级审批的项目,县级财政按90%补贴;属地级审批的项目,地级财政按90%补贴。凡申报地区或县维修资金的,管护主体自筹部分不低于1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村委会申报,烟办受理,烟草、水利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不低于10%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程序: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财政逐级划拨。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市、区)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级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市、区)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地区水利部门负责对工程维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审核,报地区行署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区管护委员会进行管理、监督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