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和省节能办考核。
3、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时报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管委会)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
--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千家企业报省节能办,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由省节能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定后,交由地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地区行署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地区行署暂停对该县市(管委会)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