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函〔2008〕30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考生考试成绩情况,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确定了2008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广东省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达到省合格标准的考生,成绩当年评审有效,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以上的人员,其成绩至2010年底有效。全国合格成绩证书领取时间将在省财政厅网站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