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人函〔2008〕3720号)
各地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现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按新确定津贴标准发放工作,决定对我省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提高专家生活待遇,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按月发放津贴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文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享受特贴人员情况核查工作。
二、核查的主要对象为1990年至1994年(含)五年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为便于开展核查工作,我厅为各单位提供了《90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参考名单》(附件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提供的名单进行仔细核查,并认真填写附件二,可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www.gdrst.gov.cn)。填报的信息要求准确完备,对已去世的专家仅需填写姓名和去世时间,有缺漏的要补上。
三、《90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表》请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发送电子文档。凡因漏报、错报造成延误津贴发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 系 人:石 菁
联系电话:020-83133945 83307379(传真)
电子邮件:gdszgb@163.com
附件一:90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参考名单(略)
附件二:《90年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表》(略)
广东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