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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

  2005年11月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以来,我省慈善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特别是今年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省内社会各界开展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捐赠行动,有力支援了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把我省慈善事业推向了新的阶段。为弘扬和表彰慈善领域有关人员、机构和开展慈善项目的突出成绩,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和“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包括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和“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两部分。其中,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表彰2008年度为我国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特别是在战胜低温雨雪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捐赠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志愿者);“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表彰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已经中华慈善大会表彰过的机构和个人不再重复申报。

  二、推荐对象基本条件

  (一)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推荐对象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包括在省内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就的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1.2008年度内捐款额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机构和捐赠款物10万元以上的个人。

  2.在志愿服务、抗灾救灾、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堪称“慈善行为楷模”的单位和个人。

  3. 2008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最具有影响力的慈善项目。

  (二)2008年“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的推荐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慈善工作者。

  1.在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福利基金会等专业慈善机构中,长期(至少3年)从事慈善工作,在慈善领域内组织创新、服务领域开拓作出突出成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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