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导游人员分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专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行社正式在编人员。兼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兼职从事导游工作的非旅行社工作人员。
兼职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兼职导游员如在聘期未满之前变更受聘旅行社,应当与原旅行社签订解聘协议后,方可与其他旅行社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第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带有旅行社签发的《任务通知单》。导游证及《任务通知单》必须为同一旅行社。
第七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历史典故、风土人情等。导游词要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趣味、封建迷信和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