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他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指示用标志清晰,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燉T10001.1和GB燉T10001.2的规定;
11.其他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他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燉T14308-2003)《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山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三星级饭店的评定及四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四)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