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办理完结。《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按年度办理年检,年检时需填写《( )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见附表四)。参保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结果由省局通知行业单位所在市县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行业单位每年年初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填报《( )年参保人员实发工资申报表》(见附表五),申报上年度职工实发工资额(实发工资额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构成)。省局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个人实发工资额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实发工资额核定。在核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只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不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保人员增加减少核定
(一)行业单位发生参保人员转出业务时,由行业单位管理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局服务大厅填报《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见附表六),由省局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参保单位发生新录用人员、行业单位系统外转入、漏保补办等业务时,需携带新参保人员招工手续、工作调动手续或能证明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其他手续,在每月16日到次月的5日前到省局服务大厅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对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新参保同时,办理失业保险新参保业务;对转入人员在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如果有转入失业保险关系要同时给予接续,填写《补建社会保险缴费纪录审批表》(见附表七),补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如果转入人员只有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失业保险关系,从转入之月起要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四、缴费核定
行业管理单位在处理完上月人员增减后,省局分别按本月实际缴费人数核定单位当月养老、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系统生成并打印《 年 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单》和《 年 月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通知单》。
五、缴费征集
省局按照失业保险费优先的原则,根据参保单位拟缴失业保险费的期号和金额发出《失业保险缴费征集单》,参保单位在征集信息有效期内,将失业保险费存入省局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及账号由省局负责在参保单位报表时通知行业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