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车厢服务
第三十条 按规定提前上岗,检查服务设施。
第三十一条 礼貌待客。服务用语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不说服务忌语和不文明用语;按规定操作报站器、IC卡机、GPS车载机等电子设备;提示乘客刷卡、投币或购票。本车满员时,劝告留站乘客等候下次车。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进站时应用语音向车内乘客报到达站名,出站时向乘客报下一站站名,报站器、动态显示屏和移动电视同时报站时,其内容应一致。报站器故障时,应人工报站。
第三十三条 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
第三十四条 执行票制票价规定。有人售票的车辆,乘务员应主动售票,唱收唱付,认真验票,收钱给车票,必要时应流动售票。对优惠票价群体执行政府有关减免费乘车规定,并提供同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热情回答乘客问询。重点照顾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向乘客进行文明乘车和安全防范的宣传。乘客较多时,应进行疏导;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宠物、车内吸烟、头手伸出窗外、乱扔废弃物等违反乘车规则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车窗开度,空调车应开启空调,以保持车厢内适合温度和空气循环;夜间行车时,按规定开启发光路牌和厢灯。
第三十七条 本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引导乘客换乘本线路后续车,后续车应积极配合换乘。
第三十八条 发生服务纠纷时,应冷静对待,尽量化解矛盾,当矛盾激化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报警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九条 无障碍车遇残疾人坐轮椅乘车时,应放下无障碍踏板。
第四十条 拣拾乘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上交。
第四十一条 车辆到达终点站,应待乘客离车后,才整理车内卫生,并对故障的服务设施按附录D的规定及时报修。
第九章 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服务包括:公交热线、网站、多媒体查询及电子站牌等。内容包括:公交线路信息、线路站名排序、首末班车发车时间、线路长度、所属公司、票价表、是否空调车、预计单程运行时间、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等。
任意两站之间的公交乘车方案。乘车距离最短、换乘次数最少或费用最省的多种乘车方案;每种乘车方案的乘行线路、途经车站、乘车距离及票价;在电子地图上标示乘车方案。
质量监督电话号码及相关道路、公交服务设施、公交政策法规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提前十天在各相关车站公告,并在实施前更新车站、车厢及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必要时在媒体公布:公交线路的开通、调整、撤消;变更首末车发车时间;变更线路名或车站名;票价调整等。
第四十四条 车站设置的公交线路图或街道交通简图,应适时更新。
第十章 运营安全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1)遵守交通安全法规。(2)熟悉车辆性能,集中精力,文明驾驶,礼让行车。(3)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4)行车时,应保持一定的前距和横距,通过路口时应减速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超车和会车时注意车头和车尾、让车时应让道减速。(5)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礼让行人。(6)通过繁华路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驾驶,不与行人和自行车抢行。(7)经过事故多发路段和限高部位,谨慎驾驶。(8)行车中不与他人闲谈和使用手机。(9)通过铁道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10)站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乘客。(11)能见度较差的风雾天气及在雨水路面行车时,保持安全车速。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和水深度超过车轮半径时不宜通过;涉水通过后,及时采取点磨刹车的措施。(12)随时检查气压是否正常,如低于规定值时应补足气量到规定值后再行车;发现异响或异味时,靠路边停车查验,在判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前,不得继续行车;车辆发生故障时,立即靠路边停车(有坡度时,轮胎应垫上三角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故障车被拖走时,应采取硬拖方式,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13)停车场内限速15km/h,出入口限速5km/h;离开车辆时,拉好手刹;收车时,关闭电源或燃气总开关;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