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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收缴管理
  (一)深入推进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完善收缴机制,规范收缴方式。对已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财政部有明确规定,且纳入收缴信息系统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的方式收缴;对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二)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执收单位要认真组织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不得擅自设定或改变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坐支。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缓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可以直接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省财政。
  (三)加强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管理,严格审查执收单位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严格监管账户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汇缴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开设、使用账户,实行每周五清零制度。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私开、滥开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
  (四)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严格实行以票管收、以票控收。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等工作。
  (五)加强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缴手段,堵塞收缴漏洞,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探索和推进POS机、网上银行等新型缴款方式。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报表体系、收缴信息反馈和分析预测机制,将执收单位的各种收缴信息统一纳入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和执法单位各类罚没物品及扣押款、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履行移交、保管、拍卖程序,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七)对执收单位在收缴过程中发生的错收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和依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严禁执收单位随意退付非税收入。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按照核定的定额标准,将征收成本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二)纳入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中列收列支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安排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上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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