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工伤和意外伤害人员的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行业收入评估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可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行业收入评估是通过对自谋职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式劳动关系人员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盖章,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夜市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由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参照行业收入评估,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核实: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