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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对口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区县负责、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总体思路,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作方式

  充分发挥现有市级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区(县)政府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进行主城区的拆迁改造。鼓励市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拆迁时,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净地出让。鼓励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先期拆迁安置,腾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毛地出让。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毛地方式公开出让,进行开发改造。

  (三)自行改造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产权单位(业主)可以对自有商业及公建设施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可以由村(居)民集体组织进行自行拆迁改造。

  二、运作程序

  (一)旧城区改造。住宅改造项目,须征得80%以上住户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未参加房改的住宅和商业、公建等项目,土地已经出让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须征得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原产权单位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拆迁改造安置方案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旧改办)批准后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组织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拆迁改造安置方案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旧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优惠政策

  (一)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最多可以分3次缴纳,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款4%提取政府土地收益基金、按出让土地面积每平方米65元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列支,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属于毛地出让的按100%、属于净地出让的按90%的比例,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拨给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用于拆迁安置和补偿。净地出让剩余的10%财政拨付资金用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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