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元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由于2009年1月1日(元旦)为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对 “元旦”征期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2009年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3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2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