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3月16日十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惠府〔2005〕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惠州投资兴业,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
二、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热心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三、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法人代表”修改为“法定代表人”;“商检”修改为“检验检疫”。
四、第三条的原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三项,其内容为:“(三)推荐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五、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荣誉市民每年可免费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或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或惠州市中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一次”。
六、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原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2005年9月8日起施行。市政府2002年6月5日印发的《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即“第八条 每五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荣誉市民评选活动”。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