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点将从业人员的体检和考核合格信息录入《系统》后,由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打证。
(四)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点应按照《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频次和培训内容,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不能完成的检查项目(如致病菌培养等)统一送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
(五)《健康证明》的办证时限为4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点的管理。各县(区)卫生局要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行为,每年将预防性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列入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点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预防性健康检查通报制度。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点应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档案,每月3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通报上月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随时报告体检不合格者的情况,由卫生监督部门发出调离通知书。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监督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督促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培训和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严肃查处使用无《健康证明》从业人员的经营单位和持假《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同时责令其限时体检,务求《健康证明》持证率达100%。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持证率列为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考核项目。
(四)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点在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有义务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行查验,发现无《健康证明》或持假《健康证明》的,规劝其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不听规劝者将情况报卫生监督部门,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五)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点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超范围体检,不得乱收费。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健康证明》。
(六)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点要抓紧做好“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运行工作,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6月份正式启用。各级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为预防性健康检查点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