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扶助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家庭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建立《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报表,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年终报表的时间为10月25日前。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确认后的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8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县、区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全市扶助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下拨至各县、区财政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资金及时下拨到镇(乡、街道);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