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信息产业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
(惠信局〔200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惠州市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根据《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工程建设实施办法》(惠府令第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我市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市直机关单位。惠州市信息产业局总体负责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估、实施协调、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经费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估
第四条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应先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技评估。
第五条 为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评估的效率和水平,保障财政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对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概况表》(附件1)、《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技术建议书》(提纲见附件2),于每年的9月15日前提交市信息产业局。
第六条 提交市信息产业局进行技术评估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应用互联互通、安全政务专网的技术架构要求;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政务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评估会进行初步论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