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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于每年10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评估会,对通过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评估,市信息产业局应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进行梳理、综合,提出评估意见。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的评估意见作为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申请立项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市信息产业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九条 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重点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应用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评估。

第三章 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条 对通过市信息产业局评估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立项并属财政资金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项目的详细建设方案并提交给市信息产业局,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市信息产业局对项目的评估意见作为市财政局把项目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公司。凡财政性资金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或软件开发项目,应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须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时就参与项目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完成采购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建设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应于每个月10日前)填写《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财政局、监察局和信息产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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