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五章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重要性和影响力等因素,将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两类(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实际情况在技术评估时予以明确)。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情况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大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市信息产业局及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惠州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包含验收方案)、《惠州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惠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给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余额。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市信息资源开发的规范,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对市直机关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通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并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规范,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