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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法人、空间地理、人口、宏观经济数据等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产业局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必须列明业务信息资源目录及用户帐号权限信息目录,以便列入惠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公开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市信息中心资源,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一站通”信息公开和发布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各级政府机关都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项目建设单位的新建办公自动化系统(OA)要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问政平台”、“惠民在线”、“广纳贤言”等政民互动栏目的互联互通,接受公众意见和情况反映,做好宣传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牵头加强开发利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信用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的信息资源,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实现向城市和农村居民提供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民政福利、婚姻登记、信用评估、空间地理、气象信息、农贸市场信息、灾害防治等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章 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应用成效组织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鼓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需要市财政安排维护经费的,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调查评估情况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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