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创新性工作5分。凡能创造性地开展粮食调控工作,并对全省粮食调控工作有借鉴意义和促进作用的。
二、考核对象和奖励办法
考核评比对象为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从事粮食流通统计的工作人员。
设粮食调控工作先进单位和粮食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两个奖项,先进单位分市、县两级分别考核。市级粮食调控工作先进单位名额7个;县级粮食调控工作先进单位名额40个;粮食统计先进工作者名额60个。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全省通报表彰。
三、考核时间和要求
1.考核时间: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省局于每年12月底前,对粮食调控工作组织考核评比。
2.考核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择优评选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重点向基层部门和统计人员倾斜。市级调控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由省局按综合考核分数直接评定。县级调控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由各市粮食局根据考核分数,在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粮食统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市粮食局根据统计工作考核综合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在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
3.统计先进工作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严格遵守《
统计法》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在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检查中,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依法统计;了解国家有关粮食方针和政策,以及粮食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技术知识;热爱粮食统计工作,连续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以上;对统计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成绩突出;在统计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省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发现或人民来信、举报和新闻部门曝光,反映调控基础工作差,管理混乱,有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字现象,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或因调控工作不力的原因给粮食工作造成极坏影响的,以及发生违规违纪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考核评选资格。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山东省粮食局调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