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务公开主体和目的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如实公开。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三)政务公开内容和程序规范。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和细化政务公开目录,做到全面真实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政务公开形式丰富多样。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要通过公共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进行广泛的公开;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范围,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政务公开制度完善配套。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使政务公开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制度,从政府、组织协调机关、监督检查机关到政务公开主体,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建立责任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
四、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