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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6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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