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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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