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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证证明,(5)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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