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