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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机关业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淮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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