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
职务退休干部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批解决,首批落实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景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休和正副县(处)
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不包括1999年1月1日以前亡故的)。
(二) 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款:
1、本人和配偶都未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或已退出的;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含未经房改办审批的);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园丁新村住房的;
5、夫妻双方虽购买过房改房,但在2002年8月31日以前以市场价补交房款的;
6、本人和配偶虽有以上1-4款行为,但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二、住房补贴标准
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