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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我县上一年度建设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乘补贴比例(30%)乘50%乘该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我县2007年建设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1416元,即我县一次性住房补贴为每平方米212.4元。

  (二)工龄住房补贴:我县上一年度出售公房成本价乘0.6%乘该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1994年底的实际工龄乘该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经上报审批,我县2007年公房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710元,即我县工龄住房补贴为按每年工龄每平方米4.26元。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根据丽政办发(2006)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享受面积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90平方米,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干部职工家庭100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在全面推开时,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本办法实施。

  五、已领取修建房补助等相关问题

  (一)已领取修建房补助(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异地安置补助费、修建房一次性补助款等)的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退休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时,应扣除过去已领取的修建房补助。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已领修建房补助由离休或者退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准。

  (二)对参加房改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按面积差补给住房补贴。

  (三)对租赁的公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可按面积差补给住房补贴,如其退出所租赁的公房,则按全额补足住房补贴。

  六、级别、职称享受问题

  离休干部、正副县(处)级和正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职工享受的级别按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级别为准。在企事业单位离休或者退休的干部,可按离休或退休前所在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其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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