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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政发〔200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一些历史遗迹、遗物极具文物保护价值,为此,有效抢救和保护我县的文化遗产资源,是我县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二、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对于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作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注重民族区域特色文化的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承,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景宁畲族自治县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景宁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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