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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到2012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畲族博物馆、畲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时思寺文管所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县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为主体的具有畲乡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三、切实加强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做好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进行依法备案。

  (二)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等业务人员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所提意见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和制订保护规划工作,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法规要求,确保历史文化名镇的环境、历史风貌得以真实继承和完整保护。

  (四)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加强博物馆现代化建设,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小型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馆藏文化研究。

  (五)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制度。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县公安局要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等部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县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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